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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不要错过这条消息!矿山持续发展的重点办法来了!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9-4-30 10:07:42   阅读次数:

    今年4月,在绿色矿山大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绿色矿山推进会名誉会长武强教授,对绿色矿山建设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着眼未来,夯实绿色矿山建设基础。

    二是立足创新,提升绿色矿业技术装备力。

    三是深化合作,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步入快车道。



    另外,尾矿潜在的环境危害不容小视。根据水质例行监测结果,很多矿区下游存在砷、锑、锰等特征污染物超标的现象。早期在深山采矿,尾矿随处堆放,流水浸透后,淋溶水中含有污染物,是区域性水质不达标的重要贡献源之一。尾矿库的渗滤液往往藏污纳垢,如果治污设施不能稳定运行,超标风险同样很大。有的库体安全性不高,存在垮塌的可能,相当于一个炸弹悬在头顶,必须时刻绷紧这根弦。

    如今矿山行业面对第二轮环保督查,面对国家开展新一轮净水保卫战!

    一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包括了废水处理设施停用、废水处理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停用、废水超越处理环节、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当前废水量超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均处理能力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废水超标排放由于废水处理设施管理不当、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无法满足企业现状等原因,导致废水超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一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是要被行政拘留的。具体可参见《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面对如此严格的规定,矿企老板们真的需要认真对待起来了!

    广东省清远市谷城矿业也为踏上这趟绿色矿山列车而积极响应。谷城矿业一期制砂线,废水量约800-1000m3/h,处理泥量120-150t/h。该生产线使用的是广州龙粤环保整套制砂污水处理系统,不仅防止了污水横流污染环境,而且经处理后的污水变成清水,循环利用满足了生产用水,真正实现洗砂废水的零排放,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

     

     

    谷城矿业生产线(实拍图)


    原创: 石头兄弟

    来源: 洲际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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