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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6-5-26 14:55:08   阅读次数:

     

    (节选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开展磷石膏综合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固体废物污染  磷石膏综合治理  多部门履职

    【要  旨】

    对涉及多个治理环节、多个监管主体的生态环境公益损害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不同行政机关职责依法分别立案。办案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推进污染清除、生态修复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贵州省瓮安县地处长江上游乌江流域,磷矿资源丰富,被誉为“亚洲磷仓”。瓮安某磷矿生产企业陆续将约4.8万吨未经处理的磷石膏违规堆放在乌江支流中游河道附近,占地面积7000余平方米,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经鉴定评估,案涉磷石膏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违规堆放造成堆放核心区植被灭失、生态服务功能受损,并造成土壤、水体污染,存在大气污染风险,损害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1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瓮安县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线索,反映瓮安县域内某地堆放大量磷石膏。瓮安县检察院经初步调查,于4月8日依法立案。办案中,瓮安县检察院邀请志愿者参与现场勘验、走访核实,并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图片比对等方式,查明案涉磷石膏违规堆放及公益损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瓮安县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未依法履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2024年4月14日,瓮安县检察院与县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磋商,形成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督促案涉企业整改的磋商意见。4月25日,瓮安县检察院经实地查看发现,相关整改工作尚未开展,遂依法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消除环境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办案过程中,瓮安县检察院发现,瓮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工信局)对磷石膏综合利用负有相应职责,但未开展磷石膏综合利用相关工作,遂于2024年5月10日对县工信局立案。经磋商未果,于6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及《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县工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工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分别推进整改。县生态环境分局督促案涉企业清运约4.8万吨磷石膏,交由第三方公司无害化处理后用于矿山修复,并报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对案涉企业罚款84.6万元。经委托鉴定,案涉违法行为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94万元,案涉企业已全部支付并用于生态修复。县工信局指导两家试点企业开展磷石膏基仿生土耕地再造实验示范项目,完成备案、施工方案编制和环评批复。目前,两家试点企业每日可消耗无害化处理的磷石膏1600吨,预计可回填磷石膏46898立方米、约70342吨,并逐步推动县内其他矿山回填项目落地,促进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规范开展。

    2024年10月11日,瓮安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报线索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查看整改情况。经委托专家评估,案涉场地污染源已清除,土壤与植被修复效果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修复技术规范;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工艺合规,处置能力与本地产废规模匹配,实现了磷石膏污染风险闭环管控。

    【典型意义】

    磷石膏是磷化工产业伴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违规堆放易造成土壤、水体、大气污染和植被破坏。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聚焦磷石膏违规堆放处置和综合利用不足等问题,准确查明公益损害事实,厘清行政监管职责,分类开展公益诉讼监督。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协同治理,促成污染源清除、受损生态修复与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一体推进,对推动磷石膏综合治理、服务磷化工产业绿色转型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工业固体废物  代履行  终结诉讼

    【要  旨】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经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公益损害持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中,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公益保护目的实现,继续诉讼已无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基本案情】

    云南省洱源县观音箐系右所镇焦石村集体山林,位于长江上游金沙江流域。某矿业公司自2011年起经营焦石村选矿厂,至2024年6月停产期间,持续将约9万吨尾矿渣非法倾倒于观音箐内,非法占用林地、河道近3亩。经第三方检测鉴定,案涉尾矿渣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因尾矿渣长期违法堆存,且未依法采取规范贮存、处置措施,造成污染环境风险和生态功能损害,损害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7月,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洱源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于同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洱源县检察院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咨询专家等方式,查明涉案尾矿渣违法倾倒、长期堆存及生态环境损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洱源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洱源县右所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有相应监管职责。该公司自2011年起持续实施非法倾倒行为,镇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分别至2023年、2024年才发现相关问题。两行政机关虽先后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下达整改通知,但该公司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两行政机关未持续跟进督促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尾矿渣长期违法堆存,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24年11月6日,洱源县检察院分别向县生态环境分局、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督促规范处置尾矿渣;建议镇政府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协同消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风险。检察建议发出后,洱源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两次召开整改推进会督促整改。2025年1月,两行政机关均按期回复,但未按检察建议要求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尾矿渣仍未清运、处置,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诉讼过程】

    2025年2月7日,洱源县检察院以县生态环境分局、镇政府为被告向洱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置尾矿渣。

    审理期间,被诉行政机关陆续推进整改。鉴于涉案企业仍未履行尾矿渣清运、处置义务,尾矿渣长期违法堆存,损害风险具有现实紧迫性,镇政府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委托第三方编制《尾矿应急处置项目处理能力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制定《尾矿渣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代履行完成后依法向涉案企业追缴代履行费用。县生态环境分局向涉案企业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其实施尾矿应急覆膜,配合镇政府做好代履行相关工作。

    经整改,约9万吨尾矿渣已全部清运至该公司厂区规范暂存,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污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续拟通过“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理”方式依法处置。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推进受损区域生态修复,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已对箐沟两侧林地开展地表覆土,待适宜季节补植复绿。

    2025年12月17日,洱源县检察院会同县法院现场核实整改情况。经评估,涉案尾矿渣已清运至规范暂存场所,污染扩散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续处置方案已经明确,受损区域生态修复工作同步推进,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行职责,继续诉讼已无必要,洱源县检察院遂建议县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同年12月26日,县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工业固体废物违法堆存易引发水体、土壤污染和生态功能损害,应当依法及时清运、规范管控、妥善处置。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针对尾矿渣长期违法堆存、污染风险持续存在问题,先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刚性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加强区域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维护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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