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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云南省困难企业失业保险金可“稳岗返还”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9-7-15 9:35:46   阅读次数:

      

    记者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稳定就业作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度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实行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以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结合云南实际,我省将用失业保险基金为企业提供稳岗返还,与实行的阶段性降费政策相互结合,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按照《通知》,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需符合五项条件。第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社保经办机构独立作参保登记的参保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2018年度已足额缴费;第二,经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第三,2016、2017年度生产经营稳定、正常,效益正常且盈利,2018年度以来受外部环境影响效益大幅下滑,出现亏损(盈转亏),2019年度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有望扭亏为盈的困难企业;第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第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违法事件的企业,且不属于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僵尸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9年度可申请认定为暂时性困难企业,并实行一次性申报、一次性审核、一次性拨付。

    《通知》明确规定,稳定返还的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

    此外,政策规定享受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不再同时享受规定的失业保险费返还。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同时各地要按月统计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稳岗返还情况,包括返还金额、享受企业户数和惠及职工人数,并于每月按时上报《稳岗返还实施情况调度表》,有力有序推动政策落实。

     

    作者: 孙 潇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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