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矿业协会是由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品选冶、加工相关的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Yunnan Mining Association;缩写:Y·M·A 。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调查研究矿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提出有关政策意见或建议;以国家矿业方针政策与实施矿业管理的中心工作为重点,参与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护资源和环境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在矿业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行业自律;为发展矿业服务,为矿业企业服务,为各级政府决策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本会的网址:www.ynmining.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技术咨询及服务、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展览展销活动;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办好《云南矿业》杂志及网站;

    (二)推动矿业行业科技创新,促进高新科技成果应用转化、转移;宣传推广绿色矿山、绿色勘查建设;

    (三)为我省综合经济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宏观调控、资源管理、结构调整以及行业发展建言献策;反映行业及企业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协商平台;

    (四)建立矿业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健康的市场秩序;

    (五)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是云南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科研等工作,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等;

    (四)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协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 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若出现 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有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且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有专人做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有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不得低于10年。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 3~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下列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的支出。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用)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9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