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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砂石采矿权“净矿”出让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0-1-14 14:55:02   阅读次数:

     

    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提出: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调整探矿权期限。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这些改革从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这意味着,今后无论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还是开发,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主要的途径,都是通过市场竞争来获取。

    由于市场竞争的公开透明,普通投资者获取矿业权会相对容易且有法律保障,但隐性成本和时间成本大幅降低的同时,竞争性的交易成本会大幅提高。



    那么,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具体的改革举措与砂石方面相关如下:

    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矿种,除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已设采矿权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外,其它矿种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二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确保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明确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

    三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




    四是调整探矿权期限。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

    五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最大化降低社会认知和信息交易成本。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将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将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

    六是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提高行政效率。明确把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七是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同时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

     

    来源:中国砂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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