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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部门调低旺季电厂存煤标准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9-22 15:01:28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合理调节使用煤炭资源,做好煤炭保供稳价工作,保障煤炭、煤电安全稳定供应,有关部门要求完善燃煤电厂安全存煤制度,降低旺季电厂存煤标准,守牢7天存煤安全底线。电煤消费旺季原则上电厂存煤可用天数应保持在7—12天,用煤高峰期存煤上限不高于12天。 

      完善燃煤电厂安全存煤要求,适度调低旺季存煤标准,守牢7天存煤安全底线,对于调动盘活库存资源,稳定煤炭价格,提升能源安全供应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中长期合同等稳定煤炭供应和价格长效机制逐步完善,煤炭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实行淡旺季差别化存煤制度,淡季鼓励多存煤,为生产企业均衡生产创造条件;旺季鼓励淡储旺用,适当减少高峰期间存煤,可以缓解电煤需求波动与煤炭均衡生产之间的矛盾,保持供需协调,促进电煤持续供应和价格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已建立电煤保供工作专班,将实行淡旺季差别化存煤制度的电厂纳入重点保障范围,确保牢牢守住电厂7天安全存煤底线。电厂运行过程中电煤库存可用天数低于7天时,立即启动重点保供机制,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将在煤源、运力等方面予以重点协调保障。

     

    来源: 国家发改委—煤炭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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