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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将有据可循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2-5-27 15:38:02   阅读次数: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科技部等14家单位,共同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为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权威根据。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煤炭行业为例,记者了解到,采煤不可避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包括“后治理”在内的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已是行业共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矿山开发企业承担着主体责任,足额资金投入必不可少。不过,出于自带的特殊性及公共属性,生态产品往往难计量、难定损,部分企业易逃避任务,或者想方设法少出钱、少赔偿。此外,历史遗留矿山欠账多,环境损害不断累积,仅靠主管部门出资难以为继,凡是能追回的“欠账”也绝不能手软。要从根本上解决资金难题,有据可依是关键。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国范围现已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完成了阶段性目标。但目前,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中,依然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不足、程序规则有待规范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措施,进一步指导实践工作,有助于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全面落地见效。”

    记者注意到,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多少、怎么赔”的核心问题,《规定》除了明确赔偿范围的五个方面,还将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情形。对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对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损害鉴定是本次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持。为提高科学性和规范性,《规定》提出由生态环境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司法鉴定,以及相关计量和标准化工作。同时,国家将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完善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机构的管理制度,还要健全信用评价、监督惩罚、准入退出等机制,提升鉴定评估工作质量。

    《规定》还明确了奖惩规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守护好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修复效果未达到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规定修复目标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要求赔偿义务人继续开展修复,直至达到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的要求。

     

    作者:朱 妍

    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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