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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2-8-23 16:08:20   阅读次数:

     

    允许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人为活动管控、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等内容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要加强人为活动管控。一是规范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仅允许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等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其中,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二是加强有限人为活动管理。三是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批准后,对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通知表示,要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如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等项目要按照规定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

    通知要求,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一是强化数据共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应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逐级汇交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加强各部门数据和成果实时共享,提升空间治理现代化水平。二是加大监管力度。三是严格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抄送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按有关规定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开采拟占用地表或海域范围,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更新后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

     

    作者:马晓敏

    来源:中国矿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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