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2016修订)(下)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4-29 11:24:28   阅读次数:

    第三百九十八条 钢丝绳罐道应当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 

    每个提升容器 (平衡锤)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

    每个提升容器 (平衡锤)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绳的张紧力应当相等.单绳提升的2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者阻旋转钢丝绳.

    表7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

    罐道梁、井梁间的最小间隙值     mm

    罐道和井梁布置   容器与容器之间    容器与井壁之间    容器与罐道梁之间  容器与井梁之间    备 注

    罐道布置

    在容器一侧   200 150 40  150 罐耳与罐道卡子之间为20

    罐道布置在容器两侧  木罐道 钢罐道     200

    150   50

    40 200

    150   有卸载滑轮的容器,滑轮与罐道梁间隙增加25

    罐道布置在容器正面  木罐道  钢罐道    200

    200   200

    150   50

    40 200

    150  

    钢丝绳罐道   500 350    350 设防撞绳时,容器之间最小间隙为200

    第三百九十九条 应当每年检查1次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发现松动及时加固,发现防腐层剥落及时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当涂防腐剂. 

    第四百条 提升系统各部分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至少检查1  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当详细记录. 

    第四百零一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二)必须系好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第四百零二条 罐笼提升的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第四百零三条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提升机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提升机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司机操控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多个水平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第四百零四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  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送开车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箕斗提升.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第四百零五条 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者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 

    (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水平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提升机司机发出信号. 

    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第四百零六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者平衡锤,并不得兼作他用;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 或者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第四百零七条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8所列数值. 

    (二)在过卷和过放距离内,应当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 缓冲装置应当能将全速过卷 (过放)的容器或者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者反弹. 

    (三)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四)缓冲托罐装置必须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和保养. 

    表8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距离

    提升速度/(m·s-1) ،ـ3  4   6   8   ≥10

    过卷、过放距离/m 4.0 4.75   6.5 8.25   ≥10.0

     ? 提升速度为表8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百零八条 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种用途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9的要求.  表9 钢丝绳安全系数最小值

    用 途 分 类  安全系数? 的最小值

    单绳

    缠绕式

    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

       升降人员

    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9

          混合提升时??  9

          升降物料时 7.5

       专为升降物料  6.5

    摩擦轮式  专为升降人员  9.2-0.0005H???

    提升装置  升降人员

    和  物料  升降人员时 9.2-0.0005H

          混合提升时??  9.2-0.0005H

          升降物料时 8.2-0.0005H

       专为升降物料  7.2-0.0005H

    倾斜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人   运人   6.5-0.001L???

    但不得小于6

       运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4

    倾斜无极绳绞车   运人   6.5-0.001L

    但不得小于6

       运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3.5

    架空乘人装置 6

    悬挂安全梯用的钢丝绳    6

    罐道绳、防撞绳、起重用的钢丝绳 6

    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抓岩机等用的钢丝绳   6

    悬挂风筒、风管、供水管、注浆管、输料管、电缆用的钢丝绳 5

    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  5

    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 (按动载荷计  算)  3

    ?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 (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

     ?? 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和物料; 

    ???H 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 

    ????L 为由驱动轮到尾部绳轮的长度,m. 

    (二)在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在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小于下列规定值时,应当及时更换:

    1、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2、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 料时小于6. 

    3、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第四百零九条 各种用途钢丝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表10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

    钢丝绳

    用途  钢丝绳种类 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   说  明

          新 绳 在用绳

    升降人员

    或升降人

    员和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

    丝绳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

    标的90%  在用绳按MT717标准(面接触绳除外)

       镀锌绳 MT716中AB类镀

    锌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

    标的85%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

    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

    标的90% 

    升降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

    丝绳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

    标的80% 

       镀锌绳 MT716中A类镀

    锌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

    标的80%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

    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

    标的80% 

    罐道绳    密封绳 特级   普级   按YB/T5295标准

    第四百一十条 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到货后,应当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应当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者锈蚀.

    (二)每根钢丝绳的出厂合格证、验收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三)存放时间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时,  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五)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六)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 的钢丝绳,  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检验报告等,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进行 (一)、(三)所要求的检验. 

    第四百一十一条 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  自悬挂使用后每6个月进行1次性能检验;悬挂吊盘的钢丝绳,  每12个月检验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用12个月内必须进行第一次性能检验,以后每6个月检验1次. 

    (三)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可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出现下列情况的钢丝绳,必须停止使用: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15%时; 

    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时. 

    (四)摩擦式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 的钢丝绳,不受 (一)、(二)限制. 

    (五)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罐道绳、防坠器制动绳 (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每周至少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者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当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当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六)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当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  采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钢丝绳的摩擦传动段应当涂、浸专用的钢丝绳增摩脂. 

    (七)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 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八)严禁平衡钢丝绳浸泡水中. 

    (九)多绳提升的任意一根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ہ10%. 

    第四百一十二条 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应当符合表11的要求.达到其中一项的,必须报废. 

    (二)更换摩擦式提升机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第四百一十三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损段剁掉或者更换全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者变形. 

    (二)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三)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表11 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

    项目  钢 丝 绳 类 别    报废标准   说 明

    使用

    期限  摩擦式提升机  提升钢丝绳 2年    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表断丝、直径缩小、锈蚀类型的规定, 可继续使用1年

          平衡钢丝绳 4年   

       井筒中悬挂水泵、

    抓岩机的钢丝绳   1年    到期后经检查鉴定, 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表锈蚀类型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悬挂风管、输料管、

    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    2年   

    断丝  断丝升降人员或者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钢丝绳  5%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 积之比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  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  (包括缓冲绳)、兼作运人的钢丝  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和架  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 10%

       罐道钢丝绳 15%

       无极绳运输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  25%

    直径

    缩小  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或者制动钢丝绳 10% 1、以钢丝绳公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

    2、使用密封式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  应当更换

       罐道钢丝绳 15%

    锈蚀  各类钢丝绳 1、钢丝出现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

    伤时,不得再用作升降人员

    2、钢丝绳锈蚀严重,或者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者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者绳径是否变化,应当立即更换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者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一十四条 有接头的钢丝绳,仅限于下列设备中使用: 

    (一)平巷运输设备. 

    (二)无极绳绞车. 

    (三)架空乘人装置. 

    (四)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五条 新安装或者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当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当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处于灵活状态. 

    第四百一十六条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  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12的要求. 

    (二)各种环链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表12  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最小值

    用  途   安全系数

    最小值

    专门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 13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  升降人员时 13

       升降物料时 10

    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  10

    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  13

    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 6

    无极绳的连接装置 8

    吊桶的连接装置   13

    凿井用吊盘、安全 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  10

    凿井用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 8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 卡轨车和齿轨车的连接装置 运人时 13

       运物时 10

     注: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等于主要受力部件的破断力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载荷之比.

    (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常温 (15℃)下不小于100J; 

    2、低温 (-30℃)下不小于70J. 

    (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者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五)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当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六)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七)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八)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四节 提 升 装 置

    第四百一十七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当符合表13的要求. 

    第四百一十八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1层,  专为升降物料的不超过2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升降物料的不超过3层. 

    (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 

    (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要求,可按本条 (一)、(二)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五)移动式或者辅助性专为升降物料的 (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不受本条 (一)、(二)、(三)的限制.

     第四百一十九条 缠绕2层或者2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必  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表13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

    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

    用  途  最小比值   说 明

    落地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天轮、围抱角大于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 井上   90  在这些提升装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应当将各相应的比值增加20%

       井下   80 

    围抱角为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  井上   80 

       井下   70 

    摩擦提升装置的导向轮    80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围抱大于90°的天轮角  80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围抱角小于90°  的天轮 60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和凿井提升机的卷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    60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凿井提升机和井下架空乘人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   40 

    斜井提升的游动天轮  围抱角大于60°   60 

       围抱角在35°~60°    40 

       围抱角小于35°   20 

    矸石山绞车的卷筒和天轮  50 

    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输物料的提升机卷筒和天轮,倾斜井巷提升机的游动轮,矸石山绞  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  20 

    (二)卷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 (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 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提升机,只要在卷筒板上刻有绳槽或者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二十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者卡绳装置,严禁系在卷筒轴上. 

    (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卷筒上应当缠留3圈绳,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定期检验用绳. 

    第四百二十一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 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 

    天轮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下列限值,必须更换: 

    (一)天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者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

    (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超过70mm. 

    第四百二十二条 矿井提升系统的加 (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必须符合表14的要求. 

    表14 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值

    项 目    立 井 提 升   斜 井 提 升

       升降人员   升降物料   串车提升   箕斗提升

    加(减)速度

    /(m·s-2) ≤0.75     ≤0.5 

    提升速度

    /(m·s-1) v≤0.5 ,  且不超过12 v≤0.6 ≤5 ≤7,当铺设固定道床 且钢轨،ف38kg/时,،ـ9

     注:v—最大提升速度,m/s;H—提升高度,m. 

    第四百二十三条 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一)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者出车平台0.5m 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二)超速保护: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四)限速保护: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速保护,以保证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五)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当位置指示失效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六)闸瓦间隙保护:当闸瓦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报警并闭锁下次开车. 

    (七)松绳保护:缠绕式提升机应当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或者报警回路.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 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仓位超限保护: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位超限时,能报警并闭锁开车. 

    (九)减速功能保护:当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点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十)错向运行保护:当发生错向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过

    卷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当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 

    缠绕式提升机应当加设定车装置. 

    第四百二十四条 提升机必须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  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必须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置.  

    严禁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百二十五条 机械制动装置应当采用弹簧式,能实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 

    工作制动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

    安全制动必须有并联冗余的回油通道. 

    双滚筒提升机每个滚筒的制动装置必须能够独立控制,并具有调绳功能. 

    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闸空动时间:盘式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3s,径向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5s. 

    (二)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2mm. 

    (三)制动力矩倍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装置产生的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载荷旋转力矩之比 K值不得小于3. 

    2、对质量模数较小的提升机,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本规程规定值时,K 值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 

    3、在调整双滚筒提升机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 (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4、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的摩擦系数应当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 

    第四百二十七条 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

    表15 提升系统安全制动减速度规定值

    减 速 度   θ≤30°   θ>30°

    提升减速度/(m·s-2) ≤Ac ? ≤5

    下放减速度/(m·s-2) ≥0.75 ≥1.5

    注: ?Ac=g(sinθ+fcosθ) 

    式中 Ac———自然减速度,m/s2;

           g———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倾角,(°); 

           f———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一般取0.010~0.015. 

    (二)摩擦式提升机安全制动时,除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防滑要求: 

    1、在各种载荷 (满载或者空载)和提升状态 (上提或者下放重物)下,制动装置所产生的制动减速度计算值不得超过滑动极限.钢丝绳与摩擦轮衬垫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0.25. 由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入. 

    2、在各种载荷和提升状态下,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出现滑动. 

    计算或者验算时,以本条第 (二)款第1项为准;在用设备,以本条第 (二)款第2项为准. 

    第四百二十八条 提升机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要提升装置应当配有正、副司机.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 

    (二)升降人员的主要提升装置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 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三)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当先空载运行1次,检查提升机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四)如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提升机运行,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四百二十九条 新安装的矿井提升机,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应当每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其他提升系统每3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三十条 提升装置管理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一)提升机说明书. 

    (二)提升机总装配图. 

    (三)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电气系统图. 

    (五)提升机、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六)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八)故障记录簿. 

    (九)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十)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十一)操作规程.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应当悬挂在提升机房内. 

    第五节 空 气 压 缩 机

    第四百三十一条 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站. 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二)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 

    (三)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 

    (四)应当设自动灭火装置. 

    (五)运行时必须有人值守. 

    第四百三十二条 空气压缩机站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和安全阀应当定期校准. 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应当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二)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三)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者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者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第四百三十三条 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气罐上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  

    (二)新安装或者检修后的储气罐,应当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 

    (三)在储气罐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其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当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四)避免阳光直晒地面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 

    第四百三十四条 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20℃,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3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二)储气罐内的温度应当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第十章 电 气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四百三十五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  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即来自两个  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 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 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 (配)电所和采(盘)区变 (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 (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 (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 (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四百三十九条 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第四百四十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  供电. 

    第四百四十一条 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 

    第四百四十二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 “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  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四百四十三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表16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

    设备类别  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    翻车

    机硐室    采区

    进风巷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

    矿井        

    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矿用

    一般型    矿用

    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2、照 明灯具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矿用

    一般型    矿用

    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

    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3、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矿用

    一般型    矿用

    防爆型    矿用

    防爆型    矿用

    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 

    2、突出矿井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以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3、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 

    4、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 

    5、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 EPL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 

    第四百四十四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

    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 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六条 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  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四十七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当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 

    (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四十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  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百五十条 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0kW 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一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第四百五十二条 井下配电网路 (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三条 矿井6000V 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 

    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  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  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  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 

    第四百五十四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  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五十六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  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 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第四百五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  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五十八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 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五十九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 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 “高压危险،±警示牌.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四百六十一条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当有全线避雷设施. 

    (四)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应当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 

    第四百六十二条 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 (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 (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四百六十三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二)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 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  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三)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四)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第四百六十四条 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 

    (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三)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 

    (四)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五)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第四百六十五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 (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者盘 “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 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  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  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第四百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时,  可以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第四百六十七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六十八条 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 (卡爪)、线鼻子或者快速连接器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 (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2、 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当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四百六十九条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 (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 (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四百七十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第四百七十一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四)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 (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2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 

    (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 

    第四百七十二条 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 

    (三)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四)有与矿灯匹配的充电装置. 

    第四百七十三条 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当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当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第四百七十四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  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七十五条 电压在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 (钢丝)、铅皮 (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四百七十六条 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 

    第四百七十七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 (包括电缆  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当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当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当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 

    第四百七十八条 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 (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 (至少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以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者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当用面积不小于0.6㎡、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者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 

    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以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 的钢管制成,管上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全部垂直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 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七十九条 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或者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铁线,  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扁钢.

    第四百八十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当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以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其他联系方  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  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四百八十三条 矿井应当按表17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  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表17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

    项    目  检查周期   备    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每月1次   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 1次外部

    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6个月1次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1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每6个月不少于1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1次   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每月1次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每季1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第四百八十四条 井下用电池 (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二)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 

    (三)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 

    第四百八十五条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 

    (二)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 

    (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 

    (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 

    (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 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 

    第四百八十六条  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安设备中电池 (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第十一章 监 控 与 通 信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第四百八十八条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第四百八十九条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 

    设备应当满足电磁兼容要求.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系统必须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当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  份,连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当按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台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矿调度室必须24h有监控人员值班. 

    第二节 安 全 监 控

    第四百九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 

    第四百九十一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  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四百九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  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第四百九十三条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  常,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当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四百九十四条 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 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第四百九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  的功能. 

    第四百九十六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四百九十七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不确定度应当小于5%. 

    第四百九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 (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18的要求. 

    表18 甲烷传感器 (便携仪)的设置地点,

    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设置地点  报警浓度%CH4  断电浓度%CH4  复电浓

    度%CH4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ف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低瓦斯和高瓦斯

    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ف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

    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ف1.0  ≥1.5  <1.0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ف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

    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ف0.5  ≥0.5  <0.5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ف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

    回风巷中部   ،ف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    ،ف1.0  ≥1.5  <1.0  采煤机电源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ف1.0  ≥1.5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ف1.0  ≥1.0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ف0.5  ≥0.5  <0.5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ف0.5  ≥1.5  <0.5  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ف1.0  ≥1.0  <1.0  除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外,双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   ،ف1.0  ≥1.0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   ،ف1.0  ≥1.5  <1.0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电源

    采区回风巷   ،ف1.0  ≥1.0  <1.0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ف0.75 一  一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ف0.5  ≥0.5  <0.5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 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ف0.5  ≥0.5  <0.5          机车电源 

     矿用防爆型柴油机 车、无轨胶轮车  ،ف0.5  ≥0.5  <0.5      车辆动力

    井下煤仓  ،ف1.5  ≥1.5  <1.5  煤仓附近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ف1.5  ≥1.5  <1.5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  气设备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  ،ف0.5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ف1.0  ≥1.0  <1.0  瓦斯抽采泵站电源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一)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 时回风巷中部. 

    (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时掘进巷道中部. 

    (三)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四)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 

    (五)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六)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七)煤仓上方、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 

    (八)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 

    (九)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十)瓦斯抽采泵输入、输出管路中. 

    第五百条 突出矿井在下列地点设置的传感器必须是全量程  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一)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 

    (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三)采区回风巷. 

    (四)总回风巷.

    第五百零一条 井下下列设备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  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一)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 

    (二)梭车、锚杆钻车. 

    (三)采用防爆蓄电池或者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 

    (四)其他需要安装的移动设备. 

    第五百零二条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必须设置风向传感器.当发生风流逆转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者超过本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当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五百零三条 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当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当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应当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当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使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的矿井及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当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主要风门应当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

    第五百零四条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  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第五百零五条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当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  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 

    第五百零六条 矿调度室值班员应当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填写运行日志. 

    第四节 通信与图像监视

    第五百零七条 以下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  电话: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突出矿井井下爆破起爆点、采区和水平最高点、避难硐室、瓦斯抽采泵房、爆炸物品库等. 

    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当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 

    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 (含安全栅)必须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严禁调度电话由井下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的无中继器通信距离应当不小于10km. 

    第五百零八条 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应当具有下列功能: 

    (一)选呼、组呼、全呼等. 

    (二)移动台与移动台、移动台与固定电话之间互联互通. 

    (三)短信收发. 

    (四)通信记录存储和查询. 

    (五)录音和查询. 

    第五百零九条 安装图像监视系统的矿井,应当在矿调度室设置集中显示装置,并具有存储和查询功能.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六百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六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  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百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章 粉 尘 防 治

    第六百四十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 (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表25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表2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要求

    粉尘种类  游离SiO2

    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mg·m-3)

          总尘   呼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ف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第六百四十一条 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 

    第六百四十二条 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 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 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当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第六百四十三条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应当符合表26的要求.  表26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类  别    生 产 工 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作面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 处

    掘进工作面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  (煤)、锚喷支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

    其他场所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工人作业地点

    露天煤矿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   下风侧3~5m 处

        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  掘机、汽车运输    操作室内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  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第六百四十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 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二)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 值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 

    (三)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当过滤.水采矿井不受此限. 

    第六百四十五条 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  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者底板变形;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二)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者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三)原有自然水分或者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四)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五)煤层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六)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者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者下一分层. 

    第六百四十六条 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应当采用湿式钻眼、冲洗煤壁、水炮泥、出煤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六百四十七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第六百四十八条 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风流  净化水幕. 

    第六百四十九条 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 (煤)洒水和  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六百五十条 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掘进机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第六百五十一条 井工煤矿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

    在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式钻眼(孔)、突出煤层或者松软煤层中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作业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 (眼),并采取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第六百五十二条 井下煤仓 (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 

    第六百五十三条 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距离喷浆作业点下风流100m 内,应当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第六百五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加水站 (池). 

    (二)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三)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第三章 热 害 防 治

    第六百五十五条 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降温设施. 

    第六百五十六条 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等非机械  制冷降温措施.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当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 

    第四章 噪 声 防 治

    第六百五十七条 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  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第六百五十八条 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 

    井工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设备使用地点. 

    露天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钻机、挖掘机、破碎机等设备使用地点. 

    第六百五十九条 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

    第六百六十条 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  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 

    第六百六十一条 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 

    第六百六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时,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时,应当采用集中抽取净化、化学吸收等  措施降低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浓度.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六百六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第六百六十四条 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2年1次. 

    (二)接触粉尘以矽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三)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1次. 

    (四)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百六十五条 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  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第六百六十六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第六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规程第六百六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 (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六百六十八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  产工作. 

    第六百六十九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 (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百七十条 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六百七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六编 应 急 救 援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六百七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百七十三条 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工避  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 

    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第六百七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  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百七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百七十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 

    第六百七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 

    第六百七十八条 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  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露天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井工老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提供的上述图纸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且至少每季度为救护队更新一次. 

    第六百七十九条 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  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

    第六百八十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矿调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第六百八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报告电话、值班人员发出警报后,必须在1min内出动救援. 

    第六百八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煤矿必须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  援及相关工作,并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通信、交通运输、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安 全 避 险

    第六百八十三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当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 

    第六百八十四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  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 

    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 

    第六百八十五条 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第六百八十六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  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第六百八十七条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门. 

    第六百八十八条 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依靠自救器或者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 应当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紧急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当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 井巷中应当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 

    第六百八十九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 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接入矿井压风管路,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 

    第六百九十条 其他矿井应当建设采区避难硐室,或者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 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第六百九十一条 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 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当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第六百九十二条 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每天巡检1次;建立技术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

    第三章 救 援 队 伍

    第六百九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应  急救援队伍. 

    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军事化管理和24h值班. 

    第六百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大队应当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矿山救护中队应当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每个救护小队应当由不少于9人组成. 

    第六百九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大、中队指挥员应当由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 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  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50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5岁,其中40岁以下队员应当保持在2/3以上.指战员每年应当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检查不合格或者超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百九十七条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必须通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和3个月  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队员. 

    第六百九十八条 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时,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戴并按规定使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

    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

    第六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  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第七百条 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救援车辆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战备和完好状态.技术装备不得露天存放,救援车辆必须专车专用. 

    第七百零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由主要负责人审批.重点加强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救援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快速掘进与支护设备、应急通信装备等的储备.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健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 

    第七百零二条 救援装备、器材、物资、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特殊需要. 

    第五章 救 援 指 挥

    第七百零三条 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作为救援指挥部成员,参与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具体负责指挥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工作. 

    第七百零四条 多支矿山救护队联合参加救援时,应当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煤矿的矿山救护队指挥员负责协调、指挥各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必要时也可以由救援指挥部另行指定. 

    第七百零五条 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灾区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救援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矿山救护队执行灾区侦察任务和实施救援时,必须至少有1名中队或者中队以上指挥员带队. 

    第七百零六条 在重特大事故或者复杂事故救援现场,应当设立地面基地和井下基地,安排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班,设置通往救援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 

    地面基地应当设置在靠近井口的安全地点,配备气体分析化验设备等相关装备.

    井下基地应当设置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专人看守电话并做好记录,保持与救援指挥部、灾区工作救护小队的联络.指派专人检测风流、有害气体浓度及巷道支护等情况. 

    第七百零七条 矿山救护队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带队指挥员有权作出撤出危险区域的决定,并及时报告井下基地及救援指挥部. 

    第六章 灾 变 处 理

    第七百零八条 处理灾变事故时,应当撤出灾区所有人员,  准确统计井下人数,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提供救援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组织人力、调配装备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百零九条 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指战员不得少于6人,必须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听到信号的范围内行动,任何情况下严禁任何指战员单独行动.所有指战员进入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使用过程中氧气呼吸器的压力不得低于5MPa.发现有指战员身体不适或者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 

    指战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当至少休息8h. 

    第七百一十条 灾区侦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侦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当考虑退路被堵后采取的措施,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络.小队应当按规定时间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应当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 

    (二)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则反之.行进中经过巷道交叉口时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视线不清时,指战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当与巷道中线斜交前进. 

    (三)指定人员分别检查通风、气体浓度、温度、顶板等情况,做好记录,并标记在图纸上. 

    (四)坚持有巷必察.远距离和复杂巷道,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进行侦察.在所到巷道标注留名,并绘出侦察线路示意图. 

    (五)发现遇险人员应当全力抢救,并护送到新鲜风流处或者井下基地.在发现遇险、遇难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六)当侦察小队失去联系或者没按约定时间返回时,待机小队必须立即进入救援,并报告救援指挥部. 

    (七)侦察结束后,带队指挥员必须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第七百一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指战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表27的规定. 

    表27 救护指战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 

    温度/℃   40  45  50  55  60

    进入时间/min 25  20  15  10  5

    第七百一十二条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

    (二)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的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达到2.0%以上并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向指挥部报告. 

    (三)处理上、下山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巷道垮塌造成风流受阻. 

    (四)处理进风井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火灾时,应当进行全矿井反风.反风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 

    (五)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当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 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六)处理爆炸物品库火灾时,应当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物品运出;因高温或者爆炸危险不能运出时,应当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 

    (七)处理绞车房火灾时,应当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八)处理蓄电池电机车库火灾时,应当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爆炸. 

    (九)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第七百一十三条 封闭具有爆炸危险的火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先采取注入惰性气体等抑爆措施,然后在安全位置构筑进、回风密闭. 

    (二)封闭具有多条进、回风通道的火区,应当同时封闭各条通道;不能实现同时封闭的,应当先封闭次要进回风通道,后封闭主要进回风通道. 

    (三)加强火区封闭的施工组织管理.封闭过程中,密闭墙预留通风孔,封孔时进、回风巷同时封闭;封闭完成后,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出. 

    (四)检查或者加固密闭墙等工作,应当在火区封闭完成24h后实施.发现已封闭火区发生爆炸造成密闭墙破坏时,严禁调派救护队侦察或者恢复密闭墙;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实施远距离封闭. 

    第七百一十四条 处理瓦斯 (煤尘)爆炸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切断灾区电源. 

    (二)检查灾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破坏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三)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四)经侦察确认或者分析认定人员已经遇难,并且没有火源时,必须先恢复灾区通风,再进行处理. 

    第七百一十五条 发生煤 (岩)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通风系统及设施被破坏时,应当设置风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恢复突出区通风时,应当以最短的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巷.  回风井口50m 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是否停电应当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决定. 

    处理煤 (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矿山救护队进入灾区时要戴好防护眼镜. 

    第七百一十六条 处理水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速了解和分析水源、突水点、影响范围、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情况.根据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制定相应救灾方案. 

    (二)尽快恢复灾区通风,加强灾区气体检测,防止发生瓦  斯爆炸和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 

    (三)根据情况综合采取排水、堵水和向井下人员被困位置打钻等措施. 

    (四)排水后进行侦察抢险时,注意防止冒顶和二次突水事故的发生. 

    第七百一十七条 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速恢复冒顶区的通风.如不能恢复,应当利用压风管、水管或者打钻向被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二)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浓度、观察顶板和周围支护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三)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发生二次冒顶、片帮,保证退路安全畅通. 

    第七百一十八条 处理冲击地压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析再次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可能性,确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线. 

    (二)迅速恢复灾区的通风.恢复独头巷道通风时,应当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进行. 

    (三)加强巷道支护,保证安全作业空间.巷道破坏严重、有冒顶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止二次冒顶的措施. 

    (四)设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支护情况,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七百一十九条 处理露天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二)救援人员和抢险设备必须从滑体两侧安全区域实施救援. 

    (三)应当对滑体进行观测,发现有威胁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立即撤离.

    附  则

    第七百二十条 本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百二十一条 条款中出现的 “必须،± “严禁،± “应当،±،°可以،±等说明如下: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一般用 “必须،±,反面词用 “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一般用 “应当،±,反面词一般用 “不应或不  得،±;表示允许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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